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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知識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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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積累:中國古代土地製度

一、西周:井田製

1.出現於商朝,到西周時已發展很成熟。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井田製逐漸瓦解。

2.含義: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實質上是土地私有製的表現。

二、春秋:魯國初稅畝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證”

(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

(2)“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穫物交給國家,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實現了以實物稅代替勞役稅。

2.魯國的初稅畝

(1)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製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2)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所以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征收的起點。

三、新朝:王莽改革

1.內容:不允許土地買賣,又把民眾禁錮於公田之中。把全國田地改稱王田,私家奴婢改稱私屬,都不許買賣。

2.影響:進一步激化了社會矛盾,以失敗而告終。

四、魏晉:均田製

1.均田製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製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後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後還給官府。

2.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併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被“兩稅法”取代。

五、唐朝:租庸調製和兩稅法

1.租庸調製:以征收穀物、布匹或者為政府服役為主,是以均田製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製度。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

2.兩稅法: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製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征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六、明朝:一條鞭法

1.“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製度。新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

2.該製度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

七、清朝:攤丁入畝

1.攤丁入畝,創於明代,是清朝政府將曆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製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

2.主要內容:廢除人頭稅,,將中國實行兩千多年的人丁稅廢除,而併入土地稅。

周代1裡即1平方裡

(又稱一井)

合900畝。

唐代以後,1裡即1平方裡合540畝。畝以下為分,1畝為10分。

宋以後分位下設厘、毫、絲、忽,均10退位。清末在頃之上設“方裡”單位,1方裡=540畝。

1915年

《權度法》

規定地積用頃、畝、分、厘、毫5級。實際上各地計算土地麵積的單位極不統一。

有用所需種子量或收穫量為單位的,稱為石、鬥、籮;

有將一天犁地或栽種數量作為單位的,稱為天或

(晌);

有借用地區、戶數作麵積單位的,稱為臼、戶;等等。

1畝的量值,周製百步為畝,即100平方步為1畝,8尺為1步。

春秋末年,晉六卿中,行氏以160步為1畝,智氏以180步為1畝,韓、魏以200步為1畝,趙氏以240步為1畝。

戰國時“田疇異畝”,各國不同。

商秧變法仿趙製,以240步為1畝。秦始皇定6尺為1步。此製沿用至南北朝。

南北朝的齊,曾以360步為1畝。

隋尺分大小,小尺6尺為1步,大尺5尺為1步,畝用大尺。240步為1畝。沿用至清。後人稱100步畝為小畝,240步畝為大畝。又有人稱100步畝為小畝,240步畝為中畝,360步畝為大畝。

實際各地畝的麵積極不相同。1929年國民政府《度量衡法》規定100市畝=1市頃。此後,頃為“市頃”的簡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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